案例分析建筑企业预缴税金明细及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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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建筑企业预缴税金明细及附加税
答:根据《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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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29.12万元[1000÷(1+3%)×3%];收入金额为970.88万元(1000-29.12)。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为20.38万元[(1000-300)÷(1+3%)×3%],在简易计税情况下,异地预交增值税等于机构申报数额。
甲公司在洪洞预缴增值税税款为20.38万元[(1000-300)÷(1+3%)×3%)]。
甲在洪洞县缴纳城建税为1.019万元(20.38×5%)。
甲在洪洞县缴纳教育费附加为0.6114万元(20.38×3%)。
甲在洪洞县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为0.4076万元(20.38×2%)。
借: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借:税金及附加 2.038
贷:应交税费——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038
借:应交税费——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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