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抵债房产的涉税风险,你清楚吗?
这是一篇关于取得抵债房产的涉税风险,你清楚吗?的会计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取得抵债房产的涉税风险,你清楚吗?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坚信能您解决取得抵债房产的涉税风险,你清楚吗?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近日,南京市地税局在与国土局交换信息时发现,某企业有块面积为1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但其2015年房、土两税申报却为零。经约谈得知,该企业2015年3月取得某楼盘充抵广告费的房产
加微免费领取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从取得抵债房产次月起补交201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326.44元,房产税(从价)16213.06元,并加收滞纳金1502.35元。
以上内容便是财税实操关于《取得抵债房产的涉税风险,你清楚吗?》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取得抵债房产的涉税风险,你清楚吗?」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抢时间,抓基础,勤演练定有收获;树自信,誓拼搏,升大学回报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