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预缴税款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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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预缴税款怎么算?
答: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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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预缴税款计算如下: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1.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1.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1.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在经营所在地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处理
根据财税〔2016〕7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举例说明:假设A市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中标B县某项目,2016年8月取得建筑工程收入1998万元,其中支付购入建筑材料款价税合计为819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9万元).B县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
1.向项目所在地B县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应预缴增值税为1998÷(1+11%)×2%=36(万元)
2.向项目所在地B县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城建税
当期应缴城建税为36×5%=1.8(万元)
3.向项目所在地B县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当期应缴纳教育费附加为36×3%=1.08(万元)
当期应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为36×2%=0.72(万元)
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处理
根据财税〔2016〕7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案例,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应向A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向A市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A市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
1.向机构所在地A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为1998÷(1+11%)×11%-119-36=43(万元)
2.向机构所在地A市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城建税
应缴纳城建税为43×7%=3.01(万元)
3.向机构所在地A市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为43×3%=1.29(万元)
应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为43×2%=0.86(万元)
工程增值税预缴税款怎么计算出预征税额?
计算方法如下:
1、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售房款÷(1+10%)×3%.
2、简易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售房款÷(1+5%)×3%.
只需要将数值套入公时计算即可.
扩展资料:
预征税额:
一、房地产开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计税方法的选择,对取得预收款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征收率)*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8号公告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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