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发票暂估成本税金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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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发票暂估成本税金怎么处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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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未取得发票暂估成本税金,可以这样做:
1、月底进货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贷:应付帐款-暂估应付款
2、下月初,冲回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帐款-暂估应付款(红字)
3、收到发票账单后,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等
看完了上述文章,对于未取得发票暂估成本税金的处理方法,相信您看完了本篇文章就会有所了解的。更多会计方面的知识,您也可以购买会计实操的课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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