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学校无偿提供软件技术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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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无偿给学校提供软件技术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无偿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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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其他单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是否需要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需要区分学校是否为非营利机构:如果是,则上述业务应该属于用于公益事业,可以不做视同销售;如果不是,则
需要增值税做视同销售。但是由于企业提供的是服务,不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内容是www.aiufida.com关于《为学校无偿提供软件技术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为学校无偿提供软件技术服务是否视同销售?」时有财税问题可在评论区进行交流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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