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福利,现金和实物缴税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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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福利与实物福利个人所得税处理相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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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员工每逢年节从任职单位取得的节日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
免税福利费有特指 工会经费不是避税港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
《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按以下口径掌握: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免税福利费,仅指特定事件或原因给员工造成困难而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可以从提留的福利费中列支,也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而人人有份的节日补贴,即便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由工会发放,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补助或福利费,应当并入发放当月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无法明确受益个人的节日福利不征税
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在线答疑时,有网友问道:“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总局相关负责人回复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得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及上述权威回复口径,纳税人发生的节日聚餐等无法明确受益个人的福利费,可不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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