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支出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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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述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支出金额及其在以后年度实际扣除情况,可以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记录。
举例说明。
某企业2006年年初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17 000元,当年利润总额500 000元,发生广告费10 000元,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25 000元。另外,该企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33%。则:
当年广告费扣除限额超过实际支出额 = 25 000 - 10 000 = 15 000元
当年实际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 10 000 + 15 000 = 25 000元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500 000 - 15 000 = 485 000元
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 = 485 000 * 33% = 160 050元
当年累计结转的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 17 000 - 15 000 = 2 000元
企业可以设置备查簿记录该无限期结转的广告费扣除情况:
1.20**年尚未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17 000元
2.2006年实际扣除以前年度广告费:15 000元
3.2006年底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2 000元
好了,结合以上的例子,广告费支出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吗?不知道各位是否都完全了解清楚了呢?如果你们还有其他的会计问题,直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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