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取得成本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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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取得成本如何处理
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合同取得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合同取得成本.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合同取得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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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根据财会(2017)22号的规定(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什么是合同取得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类似合同一致采用.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企业因现有合同续约或发生合同变更需要支付的额外佣金,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实务中,当涉及合同取得成本的安排比较复杂时,企业需要运用判断,对发生的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例如,合同续约或合同变更时需要支付额外的佣金、企业支付的佣金金额取决于客户未来的履约情况或者取决于累计取得的合同数量或金额等.
为取得合同需要支付的佣金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分期支付、且客户违约时企业无需支付剩余佣金的,如果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该佣金预期能够从客户支付的对价中获得补偿,且取得合同后,收取佣金的一方不再为企业提供任何相关服务,则企业应当将应支付的佣金全额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后续期间,如果客户的履约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应当评估该合同是否仍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以及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一处理也同样适用于客户违约可能导致企业收回已经支付的佣金的情况.当企业发生的合同取得成本与多份合同相关(例如,企业支付的佣金取决于累计取得的合同数量或金额)时,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合同取得成本如何处理的问题会计实操小编就给大家点到为止,一般来讲,借
记合同取得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至于合同取得成本的概念大家可以在上文末好好了解下,以免以后在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还是不知所云.以上便是税法实务关于《合同取得成本如何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合同取得成本如何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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